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接受礼金的,给予行政告诫,或视情节给予有关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有铺张浪费、讲排场、挥霍公款行为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严格公务员的录用、调任制度。
(一)我县各行政机关凡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在编制空额内,按照拟录用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二)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严格按照调任规定,由县人事局参与对拟调人选“考试或考察”,对不符合调任条件和程序的不得办理调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
(一)对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具有管理人、财、物和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轮换(轮岗)。
(二)公务员应当服从职位轮换(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告诫;经批评教育或告诫后仍不服从决定的,给予辞退。
第三十八条 实行待岗培训制。
对双向选择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人员,实行待岗培训,培训时间为1-3个月。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进行试岗,试岗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岗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试岗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调离公务员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安排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九条 严格公务员培训制度。
(一)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公务员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具备的基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所应具备的新知识、新技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