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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务员要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拓宽知识领域;必须通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各种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自身公共行政和专业政策水平。
  第十七条 公务员必须做到为政清廉。
  (一)公务员必须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
  (二)公务员必须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三)公务员必须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公务员的服务态度生硬、冷淡、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责任不在对方的,受到服务对象的批评或举报的,扣减当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告诫,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减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扣发督查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在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及时妥善处理,激发矛盾,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做出书面检查,并扣减当月绩效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低下、违反工作时限要求、贻误工作,被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受到领导批评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况的扣减当月绩效奖金
  (二)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的,扣减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告诫,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减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扣发督查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工作作风懒散,在工作中出现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行政不作为,被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服务对象批评一次的,扣减当月绩效奖金。
  (二)服务对象批评两次的,扣减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
  (三)受到服务对象举报的,给予行政告诫,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减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扣发督查考核奖金。
  (四)受到服务对象举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扣减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扣发督查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对所需材料不一次性告知和违法审批,受到群众举报的,经查情况属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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