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纪律、依法行政。
(一)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二)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和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
(三)公务员必须熟练地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等基本知识。
(四)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定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七条 公务员要系统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管理知识,熟悉业务,具有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能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正确理解有关方针、政策。
第八条 公务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处理公务能力,能够熟练起草一般性公文;掌握使用电子政务办公;表达能力强,讲话明白、清楚,能够抓住重点;能够配合他人,有良好的协调性。
第九条 公务员要具有创新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在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上不断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条 敬业观念强。工作勤奋,积极主动的承担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为企业、为基层、为群众办事实,为招商引资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涉及本部门职能、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能够采取措施、有效地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 讲求工作效率、做到首问负责、来函必复、一次告知。处理公务及时迅捷、承诺守时,准确无误,杜绝差错,保证质量,重在实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端正服务态度,规范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对待服务对象做到语言和行为热情礼貌,简洁明确,尽职尽责。
第十四条 公务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公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按时限、按工作标准、按质量完成工作目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效,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