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加强我县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机关效能和依法行政能力,县政府同意县人事局、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县人事局、县监察局 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是国家行政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其行政行为、服务意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推进我县公务员队伍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政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于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部门公务员及纳入工资规范收入的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
第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自觉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维护群众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把人民群众理解不理解、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做到举止端庄、仪表得体、文明执法、文明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