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建立和落实行政管理制度造成工作职责混乱,工作效率低下的;
(二)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
(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财物,接受相对人宴请,参加相对人提供的其他消费活动的;
(八)擅自设立或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无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行为;
(九)徇私舞弊,搞非法中介活动,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损害行政效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行政告诫;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绩效奖金;
(六)暂停执行职务;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局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效能监察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同时,本级政府设立行政效能监察联席会议,由县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组成。行政效能监察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研究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对严重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问题开展协同调查,按照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