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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未建立和落实行政管理制度造成工作职责混乱,工作效率低下的;

  (二)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

  (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财物,接受相对人宴请,参加相对人提供的其他消费活动的;

  (八)擅自设立或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无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行为;

  (九)徇私舞弊,搞非法中介活动,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损害行政效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行政告诫;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绩效奖金;

  (六)暂停执行职务;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局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效能监察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同时,本级政府设立行政效能监察联席会议,由县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组成。行政效能监察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研究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对严重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问题开展协同调查,按照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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