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5〕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县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县监察局 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深化廉政勤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法对本县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所进行的检查、调查。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组织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建立制度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