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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许可或证照,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企业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者互相推诿扯皮,消极应付,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公民、法人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其他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六条 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或者民事活动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予以处分:
  (一)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违法违纪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违法行政行为、违纪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政行为、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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