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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时限内对行政许可事项未予办理完毕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造成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准许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准许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准许,并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批准行政许可的;
  (六)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交纳保证金、参加保险等不正当要求的;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后果的;
  (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九)依有关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而不撤销原准予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检查、赔礼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将责任人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权限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或采取强制性措施超过法定时限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标准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避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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