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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严肃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惩戒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县政府同意县监察局拟订的《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
(县监察局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严肃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惩戒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国家公务员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除工勤人员外)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系为目标,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严格履行行政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行政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纪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服务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策和规定,违反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在客观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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