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有关要求,提供相应文字材料,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近三年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汇总表;
(四)获奖工程项目汇总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通过各项认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可受理企业申报。受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做进一步审查。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规范需要进一步补充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一次性补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将申报资料核对并整理完毕,做好评审方案和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9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抽查申报单位上年度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也可以对申报企业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召开条件。评审委员会委员80%以上出席会议为有效会议;
(二)审议讨论。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和讨论;
(三)表决投票。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四)表决结果。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票占出席人员的80%以上为有效。评审委员会依据投票统计,宣布表决结果。当两家以上企业得票相同且受名额限制必须淘汰若干企业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做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核。评选结果由领导小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