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2个。
第三条 延庆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委)和延庆县人事局(以下简称县人事局)是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的主管机关。
县建委和县人事局共同成立延庆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延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县建委和县人事局委托延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初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每年表彰名额按照县人事局相关批准文件确定。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报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开复工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且竣工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0.5亿元;
(三)上年度,竣工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县级优质工程以上奖项的面积不低于达到县级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50%;获得竣工长城杯工程的面积不低于达到竣工长城杯工程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20%;获得结构长城杯工程的面积不低于达到结构长城杯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50%;竣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数的20%以上应获得市级优质工程。
企业承接的外埠工程项目获得当地工程质量奖项的,应按照其奖项级别,视同其获得相应本市区、县或市级工程质量奖项。
(四)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 18000职业卫生体系认证,且复审合格。
(五)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六)企业近三年没有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
(七)上年度未发生亏损;
(八)上年度未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