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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指标的分级,分为三个档次。
  第十五条 考核分值在八十五分以上者,考核档次为第一档;考核分值在七十五分至八十五分者,考核档次为第二档;考核分值在七十五分以下者,考核档次为第三档。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设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委员会下设专业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各专项指标的考核。
  第十七条 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考核项目、标准及分值权重。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承担就业目标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进行考核。
  对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承担的不同考核内容,由相关专业考核小组进行专项考评。
  对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由各专业考核小组组成综合考核队,按照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其完成年初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由考核委员会自行决定,但应将考核计划报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进行,年终计算总分,其分值权重各占50%。
  第二十一条 专业考核小组和综合考核队定期将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分别汇总排队后报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发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年终考核后,按照不同的考核对象,分别进行全县总排行。
  对完成县政府提出的各项再就业工作任务及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将纳入奖励范围。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奖励设综合奖、专项奖和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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