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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4〕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六月十五日

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县就业工作,建立重点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年度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和要求,采取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打分,汇总排队,经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要求,围绕每年就业工作的重点,以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等宏观调控指标为主要考核指标,具体分解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等具体指标。
  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初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下达本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并签订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完成,并将有关目标责任落实计划及时报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对乡镇政府,围绕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等工作目标,结合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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