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
联系电话:县政府:69143015;安监部门:69141709(节假日期间69103380);火警:119;医疗:120、999 。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报告程序:
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市安监局。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组织救援→疏导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及伤亡人员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及员工宿舍区救援车辆行走和人员疏散路线。现场应用相应的安全色标明显表示,并在日常工作中保证路线畅通。
(三)受伤人员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急救方案,并根据可能发生的伤情,确定1-2个最快捷的相应医院,明确相应的路线。
(四)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场所,以及转移途中的安全保证措施。
(五)事故发生后上报上级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确保在2个小时之内上报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门,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应及时足额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