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县消防中队
1、负责重特大火灾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责重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鉴定。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特殊情况下县政府请求当地驻延部队或向市救援组织求援,全力抢救伤员和人民群众,将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技术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应参与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监督实施工作。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护,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其中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准备工作由负责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消防等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及事故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新增、停业或转产的企业应随时报告情况。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捕救、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六)发生事故时,协助做好厂区人员及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领导值班制度,并保证24小时由管理人员带班。值班室要明示有关部门报警电话和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通讯联系的人员和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