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照国家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等费用及其他交通费用。
(二)住疗养院及康复医院、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诊外的非定点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故意伤害、交通事故、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理缺陷而施行矫治手术的医药费用以及其他不应报销的医疗费用。
九、加强领导、各负其责
建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我县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一)各级党委、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广大农民积极拥护、支持,主动参加。保证本乡镇、村集体、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各镇(乡)必须保证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不低于60%。
(二)要建立合作医疗救助制度,对个别特困户、低保户、重病户等确有困难不能交纳合作医疗统筹金的家庭,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由村或镇(乡)政府为其代交合作医疗统筹金。
(三)卫生部门要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会同人事部门尽快组建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做到机构、人员编制双落实,同时作好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
(四)财政局要保证市、县两级政府的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和办公经费。要按试点乡镇农民总数计算,把这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做到收支合理,运转正常。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试点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经验,抓好落实,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民心工程。
十、有关事项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