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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3.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5000-10000元(含)以内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二级医院的报销35%;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30%。

  4.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10000-30000元(含)以内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二级医院的报销50%;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40%。

  5.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3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县二级医院的报销60%;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50%。但年度内报销所得最高限额为30000元。

  6.门诊慢病医药费起报线为2000元(含)以上,报销标准一律按实际发生额的30%计算。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按次分段计算。门诊慢病医药费,支付周期为半年。

  七、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服务的原则是;基本医疗、定点服务、价廉优质、诚信便捷。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实行“三免六减六优先一降低一巡回”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在保障参保农民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共济大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所以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主要选择条件好、技术优的公办市级、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定点单位,必要时也可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医疗保险的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实名挂号、实名处方、实名正规收据。

  (三)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参加合作医疗患者实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费用减免;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专项门诊诊疗费、合作医疗体检费;B-超、心电图、胸腹透视、血尿便常规化验、静脉点滴费半价收费;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减收药费10%。对参加合作医疗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治疗、住院、手术、交费的优惠待遇。为了方便群众就医,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定期巡回医疗制度。

  (四)对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农民,由乡镇合作医疗办安排进行常规的健康体检。50岁以上(含50)人员每年体检一次,50岁以下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八、不能纳入合作医疗统筹报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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