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试点乡镇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人口计算加入。农民按年度参加合作医疗,当年参加,当年受益。
四、统筹资金来源和筹集
市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人口每人每年补贴新型农民合作医疗扶持金20元。县财政按参加农民人口总数每人每年扶持金20元。镇(乡)财政按上年底辖区内农民人口总数每人每年扶持金10元。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每人每年交纳合作医疗统筹金20元,作为农民住院和四种慢性病门诊医疗的统筹资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交费,按年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
五、资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大病住院和门诊慢病高额医药费用的报销。
(二)各级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向同级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每年及时对统筹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统筹资金出现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六、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
(一)报销范围
1.在指定医院发生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尿毒症肾透析费、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血液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药费。
3.住院费、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以外部分不予报销。
4.在规定的报销时间内,报销住院费用的要持正式医疗收据、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出院证明,报销门诊费用的要持收据和处方。
(二)报销标准
1.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含)以下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25%;发生在县二级医院和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20%。
2.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000-5000元(含)以内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30%;发生在县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