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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3〕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别于传统的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扶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市、县及乡(镇)三级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底开始试点工作,2004年全面推开,到2005年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基本原则:县乡联办,两级管理、多方筹资,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主济住院,兼顾慢病、家庭入保,方便就医,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二、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体改办、财政、卫生、农委、社会保障、人事、民政、审计和广电中心主管同志和邀请的农民代表组成。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卫生局承担,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为常设机构,6人组成,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试点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乡镇长任组长,主管乡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政府办、财政所、社保所、卫生和民政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的社保所,内部调剂1-2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县乡两级联办,县办为主,全县统筹,县乡两级管理。县级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统筹,收支审计和费用报销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宣传动员、乡村集体和个人参加合作医疗统筹金的收缴和报销前审核工作。

  (三)县设立专门合作医疗资金账户,专款专用,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员工资、办公支出由两级财政另行预算,不挤占合作医疗统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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