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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延庆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延庆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3〕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县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县政府同意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延庆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延庆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办法
(县国土房管局 二ОО三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搞活我县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二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延庆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凡一九九零年以来城镇居民以标准价优惠购买的公有住房,根据〔1999〕京房改办字第042号文件规定,可以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现行房价的2%)。按有关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再进入市场,视同商品房。

  二、凡一九九零年以来城镇居民以标准价优惠购买的公有住房,根据北京市京政发〔2003〕第3号文件规定可以进入市场流通,但必须执行市政发〔2003〕3号文件规定。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交纳6%售房收益金、2%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和1.5%契税。

  三、一九九零年以来城镇居民以成本价、单位集资价(大多数单位集资额达到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进行交易时,免交6%售房收益金,但应交纳2%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和1.5%契税。

  四、契税

  以上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视同为商品房,以后再进行交易过户时,契税的缴纳执行商品房1.5%的税率。

  五、关于2003年6月1日以后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及有关政策。

  (一)根据〔1997〕京房改办字第020号文件精神,凡单位以成本价或集资价向职工出售住宅楼房时,房价款不低于1178元/平方米,均视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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