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办法》已经第5次县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北京市法规规章报送工作程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职责制定、修改的,并以延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或以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均适用本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为加强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定、办法、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四条 延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法制办)是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主审机关,代县政府依法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并有权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代县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县法制办审核把关,再按县法制办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后,方可上县长办公会讨论。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呈报县政府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逐条逐项的审核把关,依法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