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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新建建筑物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县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未经县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建筑物,县建委不予发放开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县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县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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