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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林业部门、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林业部门和园林部门需与县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木,并由林业部门或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未经县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树木。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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