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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154-330千伏  15米

  35-110千伏   10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第六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碍,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七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54-220千伏  5.0米

  1-10千伏   1.5米;    330千伏     6.0米

  35千伏     3.0米;    500千伏     8.5米

  66-10千伏   4.0米

  第八条 地下电力电缆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九条 禁止在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建设单位应与延庆供电分公司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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