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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03〕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加强区域电力运行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发展,县政府同意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延庆县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延庆县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
(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ОО三年七月)

  为加快延庆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加强区域电力运行管理,提高我县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针对我县电力设施存在的问题,对电力设施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一条 变电设施保护范围:变电站内的设施,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道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第二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塔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警示标志、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组合变压器及相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三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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