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原土地承包合同和退耕户领取的《北京市退耕还林证》为依据的原则。退耕还林土地林权登记发证的面积、“四至”,以原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少数土地承包合同不健全或不完善的退耕还林户,履行合法土地承包手续后,再申请登记。验收材料中记录的退耕还林土地位置与实际不符的,要予以纠正。
退耕户的林地使用期按照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执行。合同到期后,根据《
退耕还林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承包期可延长至50年,有条件的还可延长承包期至70年。
四、林权登记发证程序
在林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以下三个法定工作程序:
(一)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林权权利人,也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林权权利人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审核登记:登记申请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县主管部门三级审核,并在所在地予以公示。
(三)发证:符合林权登记条件和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林权证。
五、林权登记发证步骤
(一)试点和宣传发动阶段(8月中旬)。结合中央及市有关政策和各乡镇的实际情况,首先在大榆树镇进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试点,取得经验后,对全县各乡镇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召开全县动员会,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申请登记阶段(9-10月)。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村为单位开展工作,退耕还林户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各村工作人员依据退耕还林验收结果,集中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三)审核公示阶段(10-11月)。对退耕还林户个人和村集体的《林权登记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和县林业局代县政府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县林业局将申请人姓名、权利、地点(小地名)、面积、树种、终止日期等内容,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告栏内予以公示30天。村委会设专人负责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必要时,申请人可要求县林业局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