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3〕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更好的落实《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制定了《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县林业局 二○○三年九月)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赋予退耕还林者享有在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是保障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法律措施,是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维护退耕还林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要充分认识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动员、认真组织,确保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登记发证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2000-2002年,按照规划实施造林,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2003年以后的退耕还林土地,要在验收合格后,组织林权登记发证。
(二)对象:包括集体和个人。林地所有权确权颁证给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颁证给退耕还林户。
三、登记发证的原则
(一)自愿申请的原则。林权登记发证坚持由退耕户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不重复发证的原则。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是对耕地退耕还林后形成的林地及林木的确权发证,对原已确权颁发过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不再重复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