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时间、分组上站,由乡镇规定村级财务审计监督日, 村民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理小组)审查后,村出纳员携带当月发生的收支单据和现金到乡镇接受帐前审计。
(二)审核票据,严格把关。
(三)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将审计后“准予入帐”的票据入帐。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乡镇可推行“村帐乡管”制度,乡镇设置专职的记帐会计,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只设现金会计,按期及时报送经审计后入帐。
第二十五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每年7月20日及次年的1月20日,按规定的财务公开内容将上半年及全年的财务情况向全体社员公布,充分听取、采纳社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离任时,须经乡镇经管站对其任职期间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终,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承包合同的兑现及各项垫支费用的收取。乡镇经管站对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村不得兑现干部报酬。
第六章 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配备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村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兼职会计员、出纳员。会计员、出纳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制度;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做斗争。
第三十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