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积累搞挎空分配。
第十七条 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凡实行社区性股份合作制的应严格按本股份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
(二)未实行社区性股份合作制的,必须按本社区内成员的居住状况、合法身份、农(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确定其应享有的集体资产份额,以其应享有的集体资产份额参与收益或利润分配。
第四章 工资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主要干部(指党支部书记、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实行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基础工资根据村落规模大小和工作量核定,浮动工资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对村级主要干部要实行政绩管理,干部的政绩考核与干部的报酬挂钩。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由乡镇全额发放。
第二十条 其他主要干部工资的标准、数额和发放,必须报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其他干部的工资、补贴由村级组织自行核定,所有的干部工资补贴奖金都必须在规定的数额之内领取,不准在批准数额之外领取任何补贴和奖金。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二十一条 各村应经民主选举成立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与(村务监理小组)可以合二为一行使职责。
第二十二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具体做到十公开,即:重大决策公开;财务收支公开;社会救济情况公开;承包租赁公开;合同兑现情况公开;占地补偿费和积累使用情况公开;建房审批和计划生育指标公开;外村入户、农转非、转工和各项收费标准公开;干部分工责任制及完成情况公开;提留统筹完成情况及义务工、积累工情况公开。
第二十三条 乡镇实行“帐前审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定期经乡镇审计机构审计后入帐。其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