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种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和使用,堵塞收支漏洞,严格票据领用签字手续,不准代开收据。
第六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必须由出纳人员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准超额存放现金;不准白条顶库;不准公款私存和挪用;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透支、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严格各种手续,避免坏帐损失。
第八条 严格存货出入库手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帐实相符。
第九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制度,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存货及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清查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土地、资源、山场、水面、林地、台帐的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资源和资产的完整。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即支出在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在200-1000元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支出在1000元以上,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积累和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利润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在留足各项积累的前提下,确定利润分配数额、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
第十四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积累不得低于当年净利润的50%,其中:盈余公积占30%,公益金及应付福利费各占10%。
第十五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的各种捐赠、取得的国家征用的征地补偿费、荒山荒滩租赁费、入户费及公益福利事业的专项收费等,不得作为收入参加分配,必须按规定直接记入有关积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