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管站关于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加强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和广大社员合法权益,县经管站制定的《关于关于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县经管站 二○○三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和广大社员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级经济合作社社长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经济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
(一)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或利润分配计划。
(二)计划外较大型的开支项目。
(三)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租赁方式和承包、租赁指标。
(四)将土地发包或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或租赁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的拍卖和租赁。
(六)村级提留、乡统筹的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