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10分)
(一)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2月下旬将年度培训计划报县法制办(2分)。
(二)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执法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业务培训,培训前5天将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报县法制办,县法制办可派员进行检查指导(2分)。
(三) 各行政执法机关全年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得少于15天(总时数不低于120小时),县法制办将按其报送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检查(4分)。
(四)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2分)。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宣传(5分)。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2月下旬将年度宣传计划报县法制办,要求结合实际,不走形式,并按要求参加县法制办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2分)。
县法制办将依其报送的宣传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凡发现未按计划进行宣传或不按要求参加县法制办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的,扣3分。
第十七条 调研和信息报道(10分)。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完成一篇调研文章,于每年2月下旬将调研题目报县法制办,7月底完成调研文章(5分)。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报送县法制办的工作信息不少于20条,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法制工作(5分)。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县政府、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的执法工作评比中获奖的,凭获奖证书加分。其中获县级奖励加5分,市级奖励加8分,国家级奖励加10分。在不同级别评比中同时获奖,但评比内容相同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县法制办将根据本办法所列具体考核内容,对被考核机关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终总评。各参评机关可随时到县法制办查阅本机关的考核情况,使考核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机关,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机关,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