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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完成县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其他行政性工作(10分),未及时完成的扣5分,未完成的扣10分。

第二节 建章立制情况(15分)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5分)。

  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工作要做到政务公开,并将相关内容通过设立触摸屏、上墙等方式予以公示。

  2003年考核年度,各机关必须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于3月底前上报县法制办,以后考核年度内容无修改的不用再报。凡未按时上报或内容不完备的一项扣5分。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备案(5分)。

  各行政执法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要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将听证及案件处理情况报县法制办备案。未及时上报或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的,扣5分。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代县政府制发或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办法》,报县法制办审核(5分),凡未按规定报送的,扣5分。

第三节 执法队伍建设及宣传、信息报道情况(30分)

  第十四条 廉政情况和精神文明建设(5分)。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健全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做到认真落实、讲求实效。在行政执法中要求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做到文明执法。

  (一)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有不良反映且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发生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给予处分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中存在违法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年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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