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日常行政执法中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及程序,行政执法效果好,此项内容通过征求社会各界评估意见予以考核(5分)。
(二)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报表及时、准确,不迟报,不漏报(5分)。
1.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报表实行季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8日之前将上季度报表报县法制办。迟报扣2分,漏报扣5分。
2.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时报送各种报表。考核季度无处罚、复议、诉讼发生的,也要上报书面说明。
(三) 行政处罚无违法情况(15分)。
1.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及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并做到案卷规范。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应做到行政处罚案卷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5分);年终评查(含参加上级主管机关评查)处罚案卷合格率100%(10分)。
2.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要求报送行政处罚案卷,如拒报,扣除此项全部分数。抽查和年终评查合格率每低于标准5%,扣2分,扣完为止。各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县法制办下发的案卷评查中所发现问题的督查意见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者,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3.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应实行罚缴分离,由银行代收罚款,做到收支两条线。凡未依法实行罚缴分离或查实存在截留、挪用罚没款情况的,扣5分。
第七条 本机关全年无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纠正的行政处罚案件(10分)。
如有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被纠正,扣3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纠正,扣5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联合执法依法审核备案(5分)。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确需其他机关配合执法的,应依《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的暂行规定》报县法制办审查备案,对未经批准或在联合执法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扣5分。对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第九条 在县法制办年度信访工作中未发现有违法情形(5分)。有违法情形的扣3分,对发现违法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