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延庆县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5次县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二月二十日
延庆县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使行政执法监督更加规范、公正、公开,达到以监督考核促依法行政的目的,依据《
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北京市行
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行政执法及案卷评查;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理;
3.联合执法审查备案;
4.来信来访。
(二)建章立制情况
1.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2.重大执法行为备案;
3.规范性文件制发。
(三)执法队伍建设及宣传、信息报道情况
1.廉政及精神文明建设;
2.执法人员培训、考核;
3.宣传、调研和信息报道。
第三条 监督考核采取百分制,各参评单位总分为100分,依分则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延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法制办)依本办法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适用范围: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55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及案卷评查(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