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台使用人要严格按操作规范开机、通话、关机,通话时应使用代号呼叫,使用规范文明用语,简洁、明确,严禁用电台聊天、开玩笑或播放收音机节目等。
六、电台通话实行分级优先原则,一般人员服从领导,乡、镇级服从县级,紧急现场优先一般现场,确保主要领导指挥畅通。
森林火情查处制度
一、发生森林火情的,各级防火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二、林火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并将肇事者就地扣留,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三、调查林火案件中,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及证据,迅速查处火因及肇事者。
四、森林公安人员应及时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损失情况,查清肇事人员,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五、办案人员要不徇私情,依法从快结案,教育和打击火灾肇事者。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有林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有林单位法人代表是防火第一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火情的;
(二)有森林火险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不加消除,造成森林火警、火灾的;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不到岗或迟报、瞒报火情,贻误扑火战机,造成火警以上灾害的;
(四)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火灾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