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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延庆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电台使用人要严格按操作规范开机、通话、关机,通话时应使用代号呼叫,使用规范文明用语,简洁、明确,严禁用电台聊天、开玩笑或播放收音机节目等。

  六、电台通话实行分级优先原则,一般人员服从领导,乡、镇级服从县级,紧急现场优先一般现场,确保主要领导指挥畅通。

  森林火情查处制度

  一、发生森林火情的,各级防火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二、林火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并将肇事者就地扣留,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三、调查林火案件中,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及证据,迅速查处火因及肇事者。

  四、森林公安人员应及时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损失情况,查清肇事人员,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五、办案人员要不徇私情,依法从快结案,教育和打击火灾肇事者。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有林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有林单位法人代表是防火第一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火情的;

  (二)有森林火险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不加消除,造成森林火警、火灾的;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不到岗或迟报、瞒报火情,贻误扑火战机,造成火警以上灾害的;

  (四)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火灾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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