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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延庆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火场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并对火灾的扑救负全部责任。

  六、扑火指挥应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七、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八、严禁老人、不满16周岁以下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等进入火场。

  九、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做好火场移交工作。

  防火设施物资管理制度

  一、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不少于12平米的防火物资仓库,明确管理物资责任人。

  二、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三、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四、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0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乡镇长、主管乡镇长、林业站站长及专职护林员都要配备400兆手持对讲机(有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五、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六、遇有重大火情,全县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防火扑火预案制度

  一、各级防火指挥部均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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