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防火期内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四、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五、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六、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七、森林防火期内,在一、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应当制定防火措施,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注:野外火源包括:吸烟;上坟烧纸;农事生产用火;工程用火;野炊、呆傻人员、小孩点火;汽车喷火;雷电击火等。
扑火指挥制度
一、发生在乡、镇区域内的林火,火场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国有林场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林火燃烧时间超过两个小时,地处一级防火区或者当时风力在六级以上,火场指挥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以上担任。
三、超过十二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挥扑救,也可指定专人担任火场指挥。
四、凡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上领导赶赴现场,火场指挥权可以交给县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