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延庆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3〕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县林业局制定的《延庆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是场长;铁路、公路、水利等有林部门和农场、矿山等有林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是其部门或单位的第一把手或法人;农村集体林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风景旅游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是其经营者。
二、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五)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机关单位对所属干部职工负责;旅游公司对游人负责;学校对学生负责;村委会对村民负责;监护人对精神病、呆傻人员负责;招工单位对外来人员负责;企业公司对施工人员负责。
防火值班制度
一、进入重点森林防火期各级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二、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报县防火办。
三、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四、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