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7]1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起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范围。根据川劳社函[2000]32号、成劳社发[2002]129号、成劳社发[2003]61号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0日期间因病退职的人员
退职生活费低于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因病退职的人员
在按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退职生活费时,如退职生活费低于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一条过渡期计发方式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三)2007年1月1日起因病退职的人员
在按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退职生活费时,退职生活费低于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2006年12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2006年12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一条过渡期计发方式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今后在按市政府令第83号计算因病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随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变动,均使用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2006年12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