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县“龙庆杯”优质评审的工程,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经总公司同意后,向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参加县“龙庆杯”优质工程评审,报送县“龙庆杯”优质工程评审计划表。
(二)参加结构或竣工工程评审的施工单位,在结构封顶或工程竣工一年后,向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延庆县“龙庆杯”优质工程申报表》。
(三)《延庆县“龙庆杯”优质工程申报表》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总公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县优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初评小组按规定程序对工程进行初评,初评工作应在每年8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初评小组做好评审审议方案和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将初评报告推荐给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县优质工程初评小组评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评汇报。由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二)审议讨论。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进行评议质询和讨论。
(三)表决投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出席4/5以上有效,同意票占出席人员的2/3以上有效。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投票统计数量,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批准的“龙庆杯”优质工程,由县建委和有关部门公布。申报市“长城杯”以上奖工程,由县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龙庆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章 表彰
第十六条 对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公司及有关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违反纪律的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