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评审“龙庆杯”优质工程的数量,按上一年度竣工工程总数量的一定比例评审,申请市级以上奖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县“龙庆杯”金质奖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评审“龙庆杯”优质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满足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要求,要结合我县工程管理实际水平,实事求是,高、严适度,既要体现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又要兼顾经济合理性和成本可靠性。
第八条 “结构龙庆杯”工程,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坚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耐久,确保抗震烈度设防和耐火等级,是内坚外美的精品结构工程。“龙庆杯”金质、银质奖优质工程,必须在保证主体结构优质的前提下,确保使用功能,并有技术创新,消除质量通病,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是确保合理寿命的精品工程。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均可按照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龙庆杯”优质奖项。
(一)住宅建筑工程
1、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2、群体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古建筑工程(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生产设备安装)
(五)建筑装修工程,公共建筑更新改造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六)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龙庆杯”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开工时有明确的创优目标、计划和措施(有文字材料);
(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完整、有效;
(四)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70-2003),工程质量企业自评等级优良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