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原抚养人愿意抚养且具备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义务助养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可参照上款的程序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收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的,由收养人户籍地的街、乡、镇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三、2003年12月31日前解决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2004年12月31日前解决1998年1月1日后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逾期不再办理。
四、加强《
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本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做到依法收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并被查证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及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查处。
五、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一律送交各区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一律到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
附件:1、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子女情况证明
3、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附件1:
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捡拾人
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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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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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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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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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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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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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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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
拾
情
况
| 捡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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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捡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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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 拾
经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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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捡拾人:(签字并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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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
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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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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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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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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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
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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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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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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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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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字并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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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居)
委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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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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