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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通知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原抚养人愿意抚养且具备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义务助养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可参照上款的程序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收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的,由收养人户籍地的街、乡、镇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三、2003年12月31日前解决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2004年12月31日前解决1998年1月1日后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逾期不再办理。
  四、加强《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本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做到依法收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并被查证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及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查处。
  五、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一律送交各区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一律到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

  附件:1、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子女情况证明
  3、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附件1:
  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捡拾人

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弃婴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捡拾时间

 

捡拾地点

 

捡 拾

经 过

 

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捡拾人:(签字并按指纹)    

证明人

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证明人

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字并按指纹)           

(居)

委会

意见

 

 

 

         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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