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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行为,依法保障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市民政局、公安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局和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婚发〔200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行为,依法保障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解决事实收养弃婴问题的通知》(京民婚发〔1997〕162号)规定,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持《收养关系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1、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经村(居)委会确认;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经村(居)委会确认。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又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对先生育后收养的,依照《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办法》、《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轻征收社会抚(育)养费后,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办理入院手续,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收养人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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