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2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下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伤残津贴: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55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
按照本条(一)、(二)项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450元的,增加到45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3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
按照本条(一)、(二)项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20元的,增加到320元。此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残领取定期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此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且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