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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4]152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3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按成劳发[200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招用的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其伤残长期待遇不实行一次性支付。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可以选择实行一次性支付。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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