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管站关于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全面贯彻《
会计法》和《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县经管站制定的《关于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票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延庆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票据管理办法
( 县经管站 二○○三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会计法》和《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经管站)是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票据的主管部门,各乡镇经管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本乡镇各村的票据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内部往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内部往来票据分为一式三联复写票据及现金支出证明单。
第五条 复写票据适用范围: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员之间的内部往来,主要包括收取社员上交的承包款、水费、电费、村提留和乡统筹。
现金支出证明单适用范围:对无法取得正式凭证或不规范的支出票据,应按照现金支出证明单要求的内容填写齐全。
第三章 内部往来票据的印制、发放及管理
第六条 内部往来票据统一由县经管站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