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算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
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手续费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申报收费标准的,还要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月1 日起执行。济南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208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济南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3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标准
级别
| 多层住宅
| 小高层、高层等住宅
|
一级
| 0.70-1.00
| 1.20-1.80
|
二级
| 0.50-0.70
| 0.80-1.20
|
三级
| 0.30-0.50
| 0.60-0.80
|
附件二:
济南市物业管理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
标准收费
类型
| 常住户(元/辆.月)
| 非常住户
(元/辆.次)
|
白天
| 夜间
|
室
外
| 大型汽车
| 100.00
| 3.00
| 5.00
|
小型汽车
| 80.00
| 2.00
| 4.00
|
摩托车(含三轮)、轻骑
| 20.00
| 0.50
| 0.70
|
自行车、电瓶车
| 5.00
| 0.20
| 0.40
|
室
内
| 大型汽车
| 120.00
| 4.00
| 6.00
|
小型汽车
| 100.00
| 2.50
| 5.00
|
摩托车(含三轮)、轻骑
| 25.00
| 0.60
| 1.00
|
自行车、电瓶车
| 7.00
| 0.30
| 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