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4]16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
  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
  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
  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
  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