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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

  (二)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需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单位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配偶或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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